行政诉讼简易程序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,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,通常不适用简易程序。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、争议不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,具体条件如下:
1.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;
2. 案件涉及款额在二千元以下;
3.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。
除了上述情形,如果当事人各方同意,其他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。需要注意的是,发回重审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。
简易程序的特点包括:
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;
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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