哪些情况属于感情破裂
感情破裂通常是指夫妻之间因为各种原因,导致感情关系无法维持,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。根据《民法典》和相关司法解释,以下情形可视为感情破裂:
1.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:一方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共同生活,或一方有配偶而与婚外异性持续、稳定地共同生活。
2.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 :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,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,并给家庭成员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。
3. 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:一方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,经过教育帮助后仍不改正。
4.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: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,且无和好可能。
5.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: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、有生理缺陷等,或一方在婚姻期间患精神病且久治不愈,或一方欺骗对方骗取结婚证等。
6. 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 :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情况下,法院应准予离婚。
7.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分居满一年 :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,法院应当准予离婚。
在司法实践中,法院在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,会综合考虑婚姻基础、婚后感情、离婚原因、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双方是否有和好的可能等因素。如果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且经过调解无效,法院应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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